我国企业法在确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依法占有、使用和处的权利。”“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这就使企业依法排除一切外来的不正当干预和侵害,真正成为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市场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法人地位成为现实。可惜,后来的改革没有继续下来,理论上再也没有恢复到这个高度,而且实践上问题更严重了。
新的“里程碑”是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企改革的顶层设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接着,就是1999年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1)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2)抓大放小,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3)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4)继续推进政企分开,党政机关同经济实体脱钩;(5)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6)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不再确定行政级别。因为当时解决问题的焦点是抓大放小,国企脱困,很多问题没有来得及解决。现代企业制度是个舶来品,很多问题仅仅是提出来,还不具备解决的条件。政企分开也没有来得及解决。1998—2000年的国企三年改革攻坚,数千万的国企职工下岗、分流、买断,大批国企破产、改制、重组。这一轮改革延续到21世纪初,大部分央企实现了改制上市,这是人们看得见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