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便提一下,读者不必感到,他必须在我们所谓“标准”方法和方法论的相对主义之间进行选择。关于何谓“标准”方法的问题,我们可能是错误的。情况极有可能是,有理智的(以及诸如此类的)人用一种或只用一个方法来解决伦理问题,但这一方法和我们所描述的方法不太一样。“方法论的相对主义者”(按照我们的定义)指的是一种强陈述:他认为,当有理智的(以及诸如此类的)人解决伦理问题所使用的方法只能有一种这样的意义时,任何方法都不能成其为“合理的”方法。但是,仍然可能有这样一种方法,哪怕这种方法我们还不曾描述。
在我们前几章考虑过的所有理论中,哪些是方法论的相对主义形式,哪些又不是呢?自然主义显然不是,因为按照自然主义的解释,伦理陈述与经验科学中的陈述一样,都能由观察来确证。有一种评价伦理陈述的“惟一合理的方法”,它就是归纳逻辑的方法。另一方面,一些自然主义者又是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者,例如韦斯特马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