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 年6 月17 日作出(2014)濉民二初字第00010 号民事判决:1. 从家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杜庙木材大市场2.6 亩土地使用权(土地位置北邻赵德朋、王少青,西临徐俊、南至路边,东至河堤底。即从南路中心取点,向北垂直量够宽35.5 米,再垂直向东量够长48.6 米形成的长方形范围),赔偿杜庙木材大市场经济损失8586.3 元(3446÷12×11.5×2.6),2014 年6 月20 日以后的损失按此标准继续计算至限定的债务履行之日止;2. 驳回杜庙木材大市场的其他诉讼请求。从家根不服上诉至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 年9 月24 日作出(2014)淮民二终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杜庙木材大市场申请原审法院执行期间,从家根已实际赔偿杜庙木材大市场2014 年12 月31 日前的损失。2.6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堆放物至今未拆除。
3. 一审判决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违反合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从家根租用原告杜庙木材大市场2.6 亩土地,合同到期后,其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返还,从家根在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堆放物应当拆除,故对原告杜庙木材大市场要求从家根拆除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堆放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从家根在合同到期后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未有法律依据,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其应按照同期土地租赁费用赔偿杜庙大市场损失,自2015 年1 月起按照每亩年租金3446 元的标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