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究竟哪些事项不能公证呢?通过下面这些例子大家可以有所了解。
(一)为逃避债务而做出的事
前面已经说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债权公证文书,《公证法》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是有些人就打起了这个规定的主意,试图通过骗取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书逃避正当的债务。
王某生意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对外欠下数十万元债务。二十多名债权人闻讯后,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查,王某尚有40余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但其不是积极偿还债务,而是伙同朋友徐某伪造假借条和还款协议在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然后徐某凭借该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赶在真正的债权人之前把仅有的40余万元财产全部执行,使真正的债权人无法得到偿付。但最终王某和徐某的伎俩还是被识破,虚假的公证文书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