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特殊婚姻篇 特别的爱特别的规定 第17章 军婚
“军婚”是一个略带神秘感的字眼,基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从结婚到离婚,国家法律都对军婚予以特殊的保护,还设置了“破坏军婚罪”。“军婚”具有某种特殊性,所以不免引起一些人的好奇,老百姓对此也有很多误解。
军人结婚的条件
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即男军人满22周岁,女军人满20周岁。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恋爱对象的政审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对现役军人配偶的要求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禁止性规定1.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2.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特殊情况的除外3.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4.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律师解读 1.军人禁止未婚同居、婚外性行为。军人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军人未婚同居和婚外性行为不仅不符合军人的道德规范,而且给部队的婚姻管理带来隐患,影响了部队的纯洁稳定。因此,在这方面军队的要求非常严格。《军队实施婚姻法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军人应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2.遵守恋爱报告和政治审查制度。考虑到现在社会人员流动性大,就业方式多种多样,军人与社会接触少等实际情况,为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军队实施婚姻法规定》重申了以前的恋爱报告和政治审查制度。3.军校学员的婚姻问题区别对待。根据军队院校学员的实际情况,对义务兵和地方应届高中毕业生学员(即生长干部学员),禁止在校学习期间结婚;对干部本科学员、研究生学员和年龄较大的士官学员,学习期间准许其申请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