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内容的表现,以及具体应当成为的东西,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必定一起呈现在意愿的目的中。如果只有第一个呈现,就仅仅存在一个希望(希望也预设其目标的表象,这与欲求相对照)。但是,目的永远都不可能仅在希望中给定,也不可能被希望。我们可能有能力去希望“我们能设定某一目的”,或者“我们可以朝着目的表达希望”或“想要”。然而,目的不能被希望,它只能被意愿。希望得到某物就预示着欲求得到某物,然而,从现象上看,希望缺少关于现实的应然。另一方面,被意愿的东西以及意愿本身的表象在意愿的领域里被明确地区分开来。这样,所有目的的意愿都已经以表象的行为为根据,但只是在欲求目标的内容的表象中,而不在其他任何表象中。恰恰不应在欲求中寻找这种分离。
上面的论述足以为我们提供如下洞见:对非形式的目的伦理学(该伦理学宣称,一些图像内容或它的表象是善)的拒斥,并不意味着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必须同样被拒斥。因为价值既不依赖于目的,也不是从目的中抽象出来的,而是欲求目标的基础,也是目的(即,在目标中发现的目的)的基础。当然,正如康德正确指出的,对目的的每一种设定以及每一个目的,都必须满足道德正当的要求。这种道德上的正当不仅依靠非形式的价值和它们的联系,而且也依靠价值(该价值已经成为欲求行为之目标内容的组成成分)。由目的的目标内容产生的意愿,能够并且应该服从于目标内容,而不仅仅是服从于纯粹的、执行意愿的律令。因此意愿被非形式条件化了,尽管它不是以目的为条件的。(就像在所有技术性意愿的情形中一样,意愿成为实现目的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