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配忽视此种灾难情况呢?即使当前现存的这些约束把人的本质只是如此聊以济急地保持在今天的状态中,难道我们不应当保护与保证这些现存的约束么?当然应当。但此种灾难就免除了思该当想到仍然需要加以深思的那个东西的责任,免除了思该当想到仍然作为存在而对一切存在者都是事先的保证与真理的那个东西的责任么?当存在隐藏在长期的被遗忘状态中并在当今世界历史时刻通过一切存在者的震动而透露出消息来之后,难道思还能使自己免除思存在的责任吗?
在我们试图准确地规定“存在论”与“伦理学”之间的关系之前,我们必须问,“存在论”与“伦理学”本身是什么?思作为思须在思一切之前先思存在的真理;现在有必要仔细想一想,在“存在论”与“伦理学”这两个名称中可以举出的东西是否还与交托给这样的思的东西相适合与相接近呢?
如果“存在论”与“伦理学”二者连同出自各种学科的一切思都靠不住了因而我们的思还要更合学科要求一些的话,那么追究上述两种哲学学科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又是怎样的情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