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结论的意义在于,如此之多的伦理学理论建立在对它否定的基础上。一些理论一直坚决主张,“善”意味着“被愿望的”,另一些理论提出,“善”意味着“快乐”,还有一些理论强调,善意味着“与自然的和谐”或者“服从上帝的意志”。仅就如此之多不同的、无法调和的定义已经提出这一事实就是反对它们之中的任何一种成为真正的定义的根据。“五角形”这个词从未有过两种无法调和的定义,因而,上述定义都不是真正的定义,它们都将被理解为关于善的事物的有重要价值的断定。在我看来,它们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事实上全都是错误的,但在这里我并不打算逐一地否定它们。
5.重要的是认识到,当我们说一个事物自身是善的,而不仅仅是作为一种手段为善时,我们把这一事物归结成一种特性,这一特性或者存在或者不存在,这并不依赖于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或者不取决于我们的希望,抑或其他人的希望。大多数人都倾向于赞成哈姆莱特:“没有什么东西是善的或者恶的;只是思考令之使然。”人们认为,伦理学的偏好是一个纯粹的嗜好问题,如果X认为A是一种善的事物,而Y认为它是一种恶的事物,我们所能说的是,对X来说A是善的,对Y来说A是恶的。由于善恶意见的分歧,以及找到论证以劝服在这个问题上与我们意见不同的人们的困难,这种观点被提出来似乎是有道理的。但是,找到真理的困难并不证明没有真理可寻。如果X说A是善的,而Y说A是恶的,他们中间必有一个人是错误的,尽管人们不可能发现谁是错的。如果情况并非如此的话,他们之间就不存在意见分歧了。如果在断言A是善的的过程中,仅意味着A同X有一种特定的关系,例如以某种方式满足了他的嗜好;而Y在说A不是善的时,仅仅意味着否定了A对自己有一种类似的关系的话,那么他们之间的辩论也就失去了主题。如果X说“我正在吃鸽肉馅饼”,那么对Y来说,回答“这是错误的,我现在没吃任何东西”就是荒谬的了。但是,这还不像如果我们说A是善的,仅仅意味着肯定了A与我们自身的一种关系时,有关善的辩论那样的荒谬。当基督教徒断言上帝是善的时,他们并不是仅仅意味着沉思上帝使他们产生了某种情感:他们可能承认,这种沉思在人们相信和为之战栗的魔鬼那里并不产生这种情感,而且缺乏这种情感正是使魔鬼邪恶的东西之一。事实上,我们认为某些嗜好要强于另一些嗜好:我们并没有只是坚持某些嗜好是我们的,而另一些嗜好是其他人的。我们甚至并不总是认为自己的嗜好是最好的:我们可能喜欢桥牌更甚于诗歌,但却认为诗歌要好于桥牌,当基督教徒断言仁慈的造物主所创造的世界必定是仁慈的时候,他们并不是说这个世界一定满足了他们的嗜好,因为通常说来,这并未满足他们的嗜好,但他们以世界的仁慈来争论世界应当满足他们的嗜好。他们指的也并不仅仅是这满足了上帝的嗜好,因为如果上帝并不仁慈的话,这个世界也依然如故。因此,善恶正像圆和方一样,是独立于我们观念的对象的特性;当两个人就一个事物是否是善的问题出现意见分歧时,他们当中只能有一个人是正确的,尽管可能很难知道谁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