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因为服务贸易存在着上述不同于传统货物贸易的特点,传统关于货物贸易的规则在应对服务贸易的有关问题时就显得有些捉襟见肘。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使用对象是货物本身,但在服务贸易中,原则的适用范围就需要扩展到服务的提供者;服务贸易的涵盖范围较之货物贸易更广,其所涉及的领域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不断增加,各个成员方国内服务业的发展状况也是千差万别,因此,如果按照货物领域中的一般标准(如无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市场准入规则)来调整服务贸易,可能不利于各成员方发挥自身服务业的比较优势,等等。在考虑到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存在很大区别的基础上,单独制定有关服务贸易的国际法规则也就成为必然之举。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订立
乌拉圭回合的服务贸易谈判于1986年开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6年10月27日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开始一直到1988年12月蒙特利尔部长级中期评审会议(Mid-Term Review of Ministerial-Level Meeting in Montreal)发表《蒙特利尔宣言》(Montreal Declaration)为止,这一阶段的谈判内容主要有:服务贸易的定义和统计;适用于服务贸易的原则和规则;服务贸易谈判及协定的多边框架范围;服务贸易协定谈判与现有国际协定的关系;促进或限制服务贸易发展的措施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