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年与犯罪之间的关系】
犯罪心理学家相信,没有任何人会是生来就具备犯罪特征的罪犯,也不可能有人会在某个过程中突然转变成一名罪犯。大量的研究资料证明,迫使凶手们开始作案的“种子”是必须经过足够长的时间来“孕育、萌芽、成长”的。凶手内心中的“种子”其实在很久以前就已经被埋下了,只有这样,这颗“种子”才能获得足够多的时间,这段时间就是凶手心理不断扭曲、不断走向疯狂的过渡期,而童年就是培养或滋生出“种子”的最佳时期。
研究显示:大多数处在童年期的孩子几乎都可以承受来自肉体上的痛苦,但他们唯独不能承受来自精神上的痛苦。这个时期的孩子们首先需要从母亲那里学到爱的能力,这种能力极其重要。如果孩子和母亲的关系是相互敌对(排斥)的,他们也不能从父亲或者其他家人那里得到关怀和爱抚,那他们就不能体会到来自精神上的温暖和幸福感,这就导致他们不懂得珍惜他人的生命。
事实上,在一个父母没有尽到应尽义务,孩子经常处于被无视状态的家庭中,孩子们是无法形成明确的是非观念的,这非常容易让他们产生扭曲的价值观(只有这样才能与众不同,才能为他人所注意)。而这种观念会随着孩子们的成长不断发酵,他们的“异常”行为也不断“升级、进化”,所以在这些人即将行凶的时候,对别人造成的伤害对他们来讲并不意味着就是“错误”的。